問題詳情

25.依實務見解,下列有關甲犯罪行為之情境描述,何者成立刑法第222條第1項加重強制性交罪?
(A)甲以強力迷魂藥將乙女迷昏後,以手指侵入乙女之陰道,以逞其獸慾
(B)甲威脅其下屬乙女,如果不與其交歡,將把其調至邊遠地區的公司冷門單位,乙女畏懼甲之權勢,因而聽從甲與之性交
(C)甲對乙女施凌虐,致使乙女不能抗拒,再對乙女性交
(D)甲將具有重大精神障礙以及重大身體障礙之乙女打昏之後,對乙女性交
(E)甲為計程車司機,某日深夜見其所搭載之乘客乙女秀色可餐,遂將其載至荒郊野外,威脅乙女乖乖聽從其性交,否則立刻將其殺害之後,再姦屍,致使乙女心生畏懼,不敢抗拒,而任由甲在其計程車上對其性交

參考答案

答案:A,C,D,E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1),B(0),C(1),D(1),E(1)

用户評論

【用戶】Sony Li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淩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戶】Sony Li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D應為228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計程車是否為刑法第221條加重強制性交之交通工具?第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四、以藥劑犯之者。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954號刑事判決要旨已表示將計程車納入了但加重強盜沒有包括計程車因保護法益(保護欠缺意識男女之性自主權vs侵害個人財產法益)及範圍(公眾及不特定人vs公眾)不同第 321 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

【用戶】Sony Li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淩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戶】Sony Li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D應為228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計程車是否為刑法第221條加重強制性交之交通工具?第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四、以藥劑犯之者。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954號刑事判決要旨已表示將計程車納入了但加重強盜沒有包括計程車因保護法益(保護欠缺意識男女之性自主權vs侵害個人財產法益)及範圍(公眾及不特定人vs公眾)不同第 321 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