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甲見乙將腳踏車停放於乙所居住之公寓樓梯間內,且樓梯間之大門未關即上樓去,甲十分喜愛該輛腳踏車,認為機不可失,乃央請不知情的路人丙幫忙把腳踏車牽出來後,即將腳踏車騎走,不知去向,依判例之見解,甲應成立何罪?
(A)普通竊盜罪
(B)加重竊盜罪
(C)竊占罪
(D)詐欺取財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09357
統計:A(79),B(70),C(6),D(5),E(0)

用户評論

【用戶】哥不販售解答 只求讚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76年台上2972號判例 樓梯間算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事由

【用戶】Sony Li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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