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應該是當然停職,打錯字了吧?
【A Rea Liu】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5月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5月20日第4條(當然停止職務之情形)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第4條 (當然停止職務之情形)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