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2、「歷歷」如繪: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5月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5月20日第4條(當然停止職務之情形)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