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歐】評論
補充:考量歷來主管長官對其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違失行為之記過與申誡,多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爰將原公務員懲戒法中「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規定刪除。
【吳安】評論
9職等以下 = 長官自行移送公懲會 (不得自行懲戒)10職等以上 = 經由監察院 轉送 公懲會
【心願已還清,高普考再見囉!】評論
該題相關法規已經刪除了,建議刪除此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