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立法委員任期 5 年 (B)行政院院長任期 4 年 (C)司法院院長任期 6 年 (D)監察院院長任期 6 年

【評論內容】

A 第4條第1項 4年

B 憲增條文無明文行政院長任期 行政院長本身就是聽總統的沒自己任期 隨時要滾

C 第5條第2項但書 不受任期保障

D 第7條第2項 6年沒錯

【評論主題】34 關於刑法第 131 條第 1 項公務員圖利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本罪之成立以實際上確有獲取利益者為限 (B)本罪包括圖利國庫之情形(C)本罪包括間接圖利自己之情形 (D)行為人須明知其違

【評論內容】

以前有圖利國庫 但後來好像是發現這樣反而可以為國家省錢 多好啊 就沒有罰了

我是聽到的啦 不確定是不是事實

【評論主題】45 甲、乙相約共同殺人,著手殺傷被害人後,當乙繼續殺害被害人時,甲則己意中止並防止被害人死亡,乙應如何處斷?(A)成立殺人既遂罪 (B)成立殺人障礙未遂罪 (C)成立殺人中止未遂罪 (D)不成立殺人

【評論內容】

被害人未死 A掰

乙未出於自己停止而是被甲阻止 C掰 

刑法271 有罰未遂 乙已著手且被害人未死所以是未遂 D掰

乙被甲阻止所以可以說甲是乙的障礙 B對

題外 如果今天被害人最後還是死了那甲乙就都是A了

【評論主題】43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對於多數人參與犯罪之型態?(A)間接正犯 (B)共同正犯 (C)教唆犯 (D)幫助犯

【評論內容】

B C D都會是兩個以上

A很難解釋 間接正犯 指利用無行為能力或不知情的人 比較是一個人幹的事

【評論主題】23 有關給付不能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之標的者,其契約為有效(B)債務人無支付價金之資力,不得謂為給付不能(C)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仍不免其給付義務

【評論內容】

這個一定要幫忙答

A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之標的者,其契約為有效 

   民法246第一項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

B 債務人無支付價金之資力,不得謂為給付不能 正確

   22年上字第3180號 

民法上所謂給付不能,係指依社會觀念其給付已屬不能者而言,買受人無n支付價金之資力,按諸社會觀念,不得謂為給付不能。

【評論主題】25 我國刑法對於中止未遂減免其刑,下列何者非此一法律效果在學理上之根據?(A)刑事政策理論 (B)獎賞理論 (C)犯罪支配理論 (D)刑罰目的理論

【評論內容】

犯罪支配理論 主要關於共犯 像教唆犯與幫助犯 比較與本題中止未遂無關

【評論主題】2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立法委員任期 5 年 (B)行政院院長任期 4 年 (C)司法院院長任期 6 年 (D)監察院院長任期 6 年

【評論內容】

A 第4條第1項 4年

B 憲增條文無明文行政院長任期 行政院長本身就是聽總統的沒自己任期 隨時要滾

C 第5條第2項但書 不受任期保障

D 第7條第2項 6年沒錯

【評論主題】5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有關行政院與立法院互動機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B)若行政院就已決議之法律案認為窒礙難行,可循覆議制度表示不贊同(C)若立法院

【評論內容】

大致都在第3條

A 第2項第1款

B 第2項第2款

C 覆議制度是給行政院覺得窒礙難行給立法院覆議

D 第2項第2款行政院長接受決議 需要請辭是不信任案

【評論主題】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19 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義務之內涵?(A)關於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應有法律或法規命令之明文規定(B)主管機關得依憲法原則

【評論內容】

釋字622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文規定。是應以法律明定之租稅構成要件,自不得以命令為不同規定,或逾越法律,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或限制,而課人民以法律所未規定之租稅義務,否則即有違租稅法律主義。最高行政法院以決議之方式表示法律見解者,亦須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秉持立法意旨暨相關憲法原則為之;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而增減法律所定租稅義務者,自非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所許(本院釋字第六二0號解釋參照)。

希望有幫助到

【評論主題】16 關於警察行政救濟法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集會遊行法之申復,相當於訴願程序(B)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聲明異議,屬訴願之先行程序(C)交通裁決事件之救濟,免除訴願程序(D)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表示異

【評論內容】

A 集遊法的申復是訴願先行程序 申復 訴願 行訴

B 聲明異議沒有行政爭訟 參考社維法55-57和其辦法41

   被處罰人5日內 聲明異議給原處分警察機關 無理由3日內給簡易庭 簡易庭先看有無瑕疵 無瑕疵在裁定有無理由 無理由就裁定駁回    (關鍵57第三項 對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謂之裁定 不得抗告)所以不能再救濟了因為已經在司法裡了

C 依行政訴訟法237-3 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所以沒有訴願程序直接告

D 依警職法29條第3項 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樓上幫你盡量白話了 有問題歡迎討論

【評論主題】1. 下列何罪無處罰預備犯?(A)殺人罪 (B)海盜罪 (C)強盜罪 (D)擄人勒贖罪

【評論內容】

內 外 放火 殺 強 人 劫機 有罰預備犯

【評論主題】34 關於刑法第 131 條第 1 項公務員圖利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本罪之成立以實際上確有獲取利益者為限 (B)本罪包括圖利國庫之情形(C)本罪包括間接圖利自己之情形 (D)行為人須明知其違

【評論內容】

以前有圖利國庫 但後來好像是發現這樣反而可以為國家省錢 多好啊 就沒有罰了

我是聽到的啦 不確定是不是事實

【評論主題】7.甲與 A 結怨,某日甲約 A 出來談判,卻私下對 A 的咖啡放入致死的毒藥,A 喝完回家後因藥性發作,肚痛難忍,A 想到自己身罹癌症且經濟困頓,乃上吊自殺。甲成立何罪?(A)殺人未遂罪 (B)殺人

【評論內容】

本題愚見認為可用因果歷程錯誤中的因果歷程偏離來解

如果說行為人主觀認知偏離重大 僅負未遂;惟偏離不重大 則付既遂

偏離重大依據一般生活經驗可預見範圍

本題 甲主觀認知下毒藥是致死A 但甲下藥無法預見A會自己自殺 超出一般生活可預見範圍

【評論主題】101.下列何者係屬行政訴訟審判權之公法上爭議? (A)憲法爭議事件 (B)選舉罷免事件 (C)國家賠償事件 (D)稅務爭議事件

【評論內容】

(一)憲法爭議事件: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由人民或機關就憲法上爭議事件,向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及統一解釋的案件都是屬於這個範圍裡面。但是多數案件都是人民用盡行政救濟程序,經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之後,所提出聲請者,與提起行政救濟的關係,其實很密切。

你可以參考看看

來源 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434

【評論主題】49 下列何者於組織上隸屬於總統府?(A)中央銀行 (B)中央研究院(C)國家發展委員會 (D)國立故宮博物院

【評論內容】

我的記法 兩個的有‘中央’兩字 央行是錢的行政的所以在行政院 那另個中央就是總統府啦 可以參考看看

【評論主題】1434下列關於直轄市之敘述,何者是錯誤的?(A)直轄市為公法人 (B)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C)直轄市得設行政執行處 (D)高雄市為直轄市

【評論內容】

A 公法人有 1中華民國 2地方自治團體ex台北市(台北市政府是行政機關) 3農田水利會 4行政法人

B以法律定之的法律應該就是指"地方制度法"

C 沒記錯行政執行處 應該是法務部的行政執行署下面的行政執行分署(舊名行政執行處 現已更名行政執行分署) 所以跟直轄市無關 不是他設的

D這應該無須解釋

【評論主題】2767警察命令集會遊行之人解散,屬於何者?(A)一般規則 (B)一般處分 (C)特殊規則 (D)特殊處分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 第二項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n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

因為集會遊行的人沒辦法知道是哪些特定人,不過可以確定知道是這個範圍的人

這就是對人的一般處分

【評論主題】34 依郵政法第 40 條第 1 款規定:未經中華郵政公司委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連

【評論內容】

參考 最高行政法院98年11月第2次庭長法官聯繫會議

結論 因為前面已經全部包起來處罰過了 不得又再第二次處罰

【評論主題】44 甲乙二人共同向主管機關提出工廠設置許可之申請,主管機關之決定為:「准予設立,但甲乙二人應另行繳納一百萬元之回饋金。」上開書面通知分別寄給甲乙二人,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乙二人應先繳納回饋

【評論內容】訴願法第21條(共同提起訴願)二人以上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訴願。   前項訴願之提起,以同一機關管轄者為限。第22條(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代表人)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

【評論主題】31 下列何者屬於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所定鄉(鎮、市)之自治事項?(A)戶籍行政 (B)土地行政 (C)廢棄物清除及處理 (D)警衛之實施

【評論內容】

第20條(鄉(鎮、市)自治事項)

  下列各款為鄉(鎮、市)自治事項:     五、關於環境衛生事項如下:   鄉(鎮、市)廢棄物清除及處理。 

【評論主題】甲在大型賣場內,趁人不注意之機會,將已裝箱封妥每箱標價新臺幣(下同)500 元之盒裝義美餅乾全部自箱內取出置於一旁,換裝高達 5 千元價值之洋菸後,仍將裝箱外表封妥回復原狀,搬至賣場出口收銀處結帳。收

【評論內容】

可是33上字第1134號判例 說竊盜

刑法上之詐欺罪與竊盜罪,雖同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取得n他人之財物,但詐欺罪以施行詐術使人將物交付為其成立要件,而竊盜罪n則無使人交付財物之必要,所謂交付,係指對於財物之處分而言,故詐欺n罪之行為人,其取得財物,必須由於被詐欺人對於該財物之處分而來,否n則被詐欺人提交財物,雖係由於行為人施用詐術之所致,但其提交既非處n分之行為,則行為人因其對於該財物之支配力一時弛緩,乘機取得,即與n詐欺罪應具之條件不符,自應論以竊盜罪。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