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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一定要幫忙答A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之標的者,其契約為有效 民法246第一項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B 債務人無支付價金之資力,不得謂為給付不能 正確 22年上字第3180號 民法上所謂給付不能,係指依社會觀念其給付已屬不能者而言,買受人無n支付價金之資力,按諸社會觀念,不得謂為給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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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給付不能係指不能依照債之本旨而履行債務,單純給付困難,並不能稱為給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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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自網站http://www.wnblf.com/一、定義所謂「給付不能」,指依社會觀念債務人之給付已屬不能者而言,即債務人縱願為給付,但仍不能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而債權人最終亦無法獲得給付。二、類型自始不能:不能於訂約時(法律行為成立時)已存在者。嗣後不能:不能於訂約後(法律行為成立後)使發生者。主觀不能:須係基於債務人個人意思或因素而致不能者。客觀不能:須以通常人處於債務人之地位是否能為給付而為決定。法律不能:指如果債務人給付,即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在法律解釋上發生矛盾。如購買禁止進口之汽車。事實不能:指自然不能,即依自然法則不能。如房屋因火災滅失而不能交付。全部不能:給付全部不能實現。一部不能:給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