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優生保健法第 10 條第 2 項明定,未婚男女在本人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或本人懷孕或分娩有危及母體健康之虞者,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今有四十歲失婚婦女有施行結紮手術之意願,卻因未具上述情事之一而遭醫師及主管機關拒絕。醫師及主管機關之決定,應係採取下列何項法律解釋方法所得之結果?
(A)限縮解釋
(B)目的解釋
(C)反面解釋
(D)合憲解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76923
統計:A(23),B(49),C(49),D(9),E(0)

用户評論

哥不販售解答 只求讚】評論

Keyword 未具上述情事法條說明了這樣 反過來你沒有上述情事所以被拒絕 就是反面解釋

小芝】評論

反面解釋n或稱「反對解釋」,即從法律所規定的反面意義來加以解釋,以闡明法律的n真義。此乃基於相同的法律構成要件,應推論出相同的法律效力;不同的法律構n成要件,應推論出不同的法律效力;相反的法律構成要件,應推論出相反的法律n效力。實務上,反面解釋適用的情形有二:n(A)就法律條文所規定的事項,為相反之解釋。例如,《憲法》第 9 條規定:「人n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反之,現役軍人必須受軍事審判。n(B)當法律條文對於類似之兩事項初步為同樣規定,繼之僅對甲有規定,對乙n無規定;此時,乙應與甲得相反之結果。http://cec.npust.edu.tw/e-learning/law/%B2%C4%A4C%B3%B9%20%20%AAk%AB%DF%AA%BA%B8%D1%C4%C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