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1.下列何者係屬行政訴訟審判權之公法上爭議? 
(A)憲法爭議事件 
(B)選舉罷免事件 
(C)國家賠償事件 
(D)稅務爭議事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8781
統計:A(269),B(196),C(246),D(1155),E(0)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這裡補充一些選擇題常見的公法上爭議事件 其訴訟審判權之繫屬(1)憲法爭議事件 – 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2)選舉罷免事件 – 民事訴訟 (3)稅務爭議事件 – 行政法院(4)國家賠償事件 – 民事訴訟(5)違反社維法事件 – 警察機關、地方法院簡易庭為裁罰;不服則以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及抗告為救濟。(6)律師懲戒事件 – 釋字378,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最終決定視為終審判決,不得再提行政訴訟。(7)公務員懲戒事件 – 由公懲會審理,性質上屬公法上爭議事件。來源: 林清 行政法總論 p5-54

【用戶】哥不販售解答 只求讚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一)憲法爭議事件: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由人民或機關就憲法上爭議事件,向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及統一解釋的案件都是屬於這個範圍裡面。但是多數案件都是人民用盡行政救濟程序,經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之後,所提出聲請者,與提起行政救濟的關係,其實很密切。你可以參考看看來源 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434

【用戶】S(107高普雙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謝謝解答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補充;交通違規事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是屬於行政處分,但其救濟應該要向普通法院之交通法庭為之。(釋字第418號)冤獄賠償事件,是以地方法院為決定機關,若有不服應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審委員會*憲法爭議事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或政黨違憲解散-憲法法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