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19 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義務之內涵?
(A)關於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應有法律或法規命令之明文規定
(B)主管機關得依憲法原則、立法意旨及法律一般解釋方法,依職權就租稅相關法律進行闡釋
(C)主管機關課稅時,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等次要事項,得自行發布行政規則為規範
(D)國家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係授予人民財產上之利益,不受到憲法第 19 條規定之拘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92612
統計:A(58),B(169),C(472),D(1575),E(0)

用户評論

哥不販售解答 只求讚】評論

釋字622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文規定。是應以法律明定之租稅構成要件,自不得以命令為不同規定,或逾越法律,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或限制,而課人民以法律所未規定之租稅義務,否則即有違租稅法律主義。最高行政法院以決議之方式表示法律見解者,亦須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秉持立法意旨暨相關憲法原則為之;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而增減法律所定租稅義務者,自非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所許(本院釋字第六二0號解釋參照)。希望有幫助到

Eric Sung】評論

18F笑死哈哈,6F自己也隱藏

。。。。】評論

(A)關於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應有法律或法規命令之明文規定 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文規定。是應以法律明定之租稅構成要件,自不得以命令為不同規定,或逾越法律,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或限制,而課人民以法律所未規定之租稅義務,否則即有違租稅法律主義不是矛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