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評論
釋字第 725 號 【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之解釋對原因案件之效力案】解釋文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 (B),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C);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應予補充。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判字第六一五號判例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得提起再審之訴之規定,並不排除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為牴觸憲...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14 依司法院釋字第 725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錯誤? (A)依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 78 條所明定,故所為之解釋, 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 =司法院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所做的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 。看起來是對的。司法院的解釋,各機關做出違背司法院解釋的判例==無效。(B)司法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 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 當初聲...
【2014505(考完試放假】評論
直接宣告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