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甲男、乙女為夫妻,生一子 A 及一女 B;設甲、乙離婚後,乙與丙男結婚,乙與丙生一女 C。A、B、C均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 C 無親屬關係
(B) A 與 C 如結婚,其結婚之效力為得撤銷
(C) A 與 C 為四親等旁系血親
(D) B 與丙無親屬關係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77023
統計:A(271),B(19),C(7),D(12),E(0)

用户評論

感謝不販賣詳解的摩友】評論

依題意,甲乙結婚生一子A及一女B,後甲乙離婚               乙與丙再婚生一女C,則ABC為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A)正確(B)A與C結婚依民法983為無效(C)A 與 C 為二親等旁系血親(D)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係原則上是姻親,所以B 與丙有親屬關係

Damaris】評論

(A)甲、乙離婚後,兩人即無親屬關係,則乙嗣後所生之C,與甲亦無親屬關係。(C)A、C互為直系血親乙的血親,依民法規定計算,是二親等之旁系血親。(D)B為乙之血親,丙為B之血親之配偶,所以有姻親關係。第 968 條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第 983 條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