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徵司特夥伴((不販賣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甲放火燒燬小木屋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173n條第 1 項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第173條Ⅰ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74條Ⅰ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甲燒毀甲自己所有,但無人居住的山中小木屋,應試構成174Ⅱ。 (B)甲除了構成殺人罪,另構成損壞屍體罪,由於甲前後二行為,係分別起意,應依刑...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裁判字號:24 年上字第 1519 號裁判日期: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殺人後之遺棄屍體,除有殮葬義務者外,須有將屍體遺棄他處之行為,方n可論罪。若殺人以後去而不顧,並未將屍體有所移動,尚難遽論該罪。被告自己湮滅自己犯罪的證據,並不構成湮滅證據罪。 無期待可能性連正犯都不罰了,自然沒有共犯的問題(教唆犯及幫助犯)第二個是行為不同,殺人,就是殺了,是前階段的行為,至於殺人犯殺人之後,為了掩飾犯行,不讓別人發現殺人的事情,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分屍,分屍,通常是犯罪者掩飾犯行的一種手段,而不是殺人的最終目的,這兩個行為進了法院,通常會被分開來評價,殺人罪部分,只會針對當時是用什麼手段殺害被害人做一個釐清,並不會將後面的「分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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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甲放火燒燬小木屋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173n條第 1 項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第173條Ⅰ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74條Ⅰ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甲燒毀甲自己所有,但無人居住的山中小木屋,應試構成174Ⅱ。 (B)甲除了構成殺人罪,另構成損壞屍體罪,由於甲前後二行為,係分別起意,應依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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