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甲與乙、丙、丁三人邀集四名傳播妹在某汽車旅館開海洛因 PARTY,警察據報獲悉後前往查緝,果然發現甲與乙、丙、丁三人所在房間果有疑似海洛因粉末,然甲與乙、丙、丁三人均不願配合協助調查,警察乃將甲與乙、丙、丁三人以現行犯逮捕帶回警局偵辦。以下有關警察的偵查作為之敘述,何者合法?
(A)警察不顧甲、乙、丙、丁四人的反對,逕自採取四人的指紋比對
(B)警察逕自對於甲、乙、丙、丁四人插管取尿送驗
(C)警察逕自對於甲、乙、丙、丁四人採取血液送驗
(D)警察逕自對於甲、乙、丙、丁四人實施偵訊聲押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1),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bonnenuit0104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205-2 條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b-錯在插管

【用戶】bonnenuit0104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205-2 條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用戶】阿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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