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2.公務員甲藉其未具公務員身份之妻乙,就職務行為接受款項經告以原委後,請其代為投資隱匿來源。就甲、乙之罪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該當湮滅證據罪 (B)甲成立收受贓物罪(C)乙成立湮滅證據罪 (

【評論內容】

第 349 條(收受贓物罪)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15.甲於友人不知情況下,錄下兩人間親密行為影像。另借用 A 電腦、帳號等,於 A 不知上情之下,以 A 名義發佈上述影像於特定 LINE 群組。試問有關甲之可能罪責,以下敘述何者錯誤?(A)成立妨害

【評論內容】

§315-1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310 加重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360 干擾電腦設備罪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235散佈猥褻影...

【評論主題】8. 甲與乙、丙、丁三人邀集四名傳播妹在某汽車旅館開海洛因 PARTY,警察據報獲悉後前往查緝,果然發現甲與乙、丙、丁三人所在房間果有疑似海洛因粉末,然甲與乙、丙、丁三人均不願配合協助調查,警察乃將甲

【評論內容】

第 205-2 條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評論主題】40 入出國及移民法授權內政部移民署對於未依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得不予許可其入國(境)。前揭規定對下列何者不適用?(A) 18 歲之取得外國國籍而持外國護照入國的國民(B) 13 歲之大陸地區人民

【評論內容】

雖然用刪去法可以選出解答,還是想請教C選項~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3 未滿六歲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不予按捺指紋,俟年滿六歲後,於辦理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相關申請手續時按捺指紋;未按捺者,不予許可其申請。

也就是說,滿13 歲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也要按捺指紋對嗎?

【評論主題】14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外國卸任外交部長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應適用外交簽證(B)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之眷屬應適用外交簽證(C)國際非營利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欲入境我國進行

【評論內容】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8

外交簽證適用於持外交護照或元首通行狀之下列人士:

一、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三、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短期外交任務之官員及其眷屬。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

五、外國政府所派之外交信差。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9

禮遇簽證適用於下列人士:

一、外國卸任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三、前條第四款所定高級職員以外之其他外國籍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

五、應我國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及其眷屬。

【評論主題】46 關於外國護照之簽證種類與適用對象,下列何者錯誤?(A)外國護照之簽證種類有四種(B)禮遇簽證適用於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C)停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

【評論內容】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9

禮遇簽證適用於下列人士:

一、外國卸任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D)外交簽證

三、前條第四款所定高級職員以外之其他外國籍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

五、應我國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及其眷屬。

【評論主題】10.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之懲戒得逕由何人行之?(A)監察委員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C)主管長官 (D)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24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評論主題】9.下列關於行政管轄權變更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得依法規而變更 (B)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若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 會同組織法規變更

【評論內容】行程法 第 11 條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評論主題】44.甲住臺北市大安公園附近,因家中重新裝潢而產生大量廢棄物,利用夜間將該等廢棄物棄置於大安公園空地,經臺北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依法處以罰鍰並命令限期清除,超過期限甲仍不清除時,依行政執行法第 4 條之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4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

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評論主題】43.行政訴訟法重新審理之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幾年者,不得聲請?(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評論內容】第 284 條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前項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

【評論主題】35.下列何者不是行政命令之合法要件? (A)由機關之內部單位發布 (B)不得牴觸上位規範 (C)踐行有關手續 (D)送立法院審查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150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行政程序法§157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評論主題】23.下列關於訴願有理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受理訴願機關原則上應以決定撤銷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B)對於課予義務訴願,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為處分機關速為處分(C)原處分經撤銷後,原處分機關一律不

【評論內容】

解釋字號:釋字第 368 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3年12月9日

解釋爭點:官署依裁判重為復查之決定,得與前決定同之判例違憲?

解釋文: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行政法院之判決,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乃本於憲法保障人民得依法定程序,對其爭議之權利義務關係,請求法院予以終局解決之規定。故行政法院所為撤銷原決定及原處分之判決,如係指摘事件之事實尚欠明瞭,應由被告機關調查事證另為處分時,該機關即應依判決意旨或本於職權調查事證。倘依重為調查結果認定之事實,認前處分適用法規並無錯誤,雖得維持已撤銷之前處分見解;若行政法院所為撤銷原決定及原處分之判決,係指摘其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時,該管機關即應受行政法院判決之拘束。行政法院六十年判字第三十五號判例謂:「本院所為撤銷原決定及原處分之裁判,如於理由內指明由被告官署另為復查者,該官署自得本於職權調查事證,重為復查之決定,其重為復查之結果,縱與已撤銷之前決定持相同之見解,於法亦非有違」,其中與上述意旨不符之處,有違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應不予適用。

【評論主題】20.下列關於行政處分廢止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廢止後,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B)合法授益行政處分若附負擔,而處分相對人未履行該負擔,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廢止該行政處分 (C)行政處分之

【評論內容】行政處分撤銷 vs 廢止撤銷廢止原因

1. 行政處分有行政程序法§111以外之瑕疵

2. 行政程序法§117

行程法§123 行政處分合法未有瑕疵

但因政策變更、法令修正、情事變遷、不合公益等

有權機關原處分機關、上級機關依職權撤銷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廢止法律效果原則:溯及既往失效原則:廢止時、指定較後之日失效信賴保護人民無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時→存續保護、財產保護

因公益上原因廢止合法授益處分,應給予相對人合理之補償→財產保護

不服之行政爭訟撤銷訴訟

授益處分的廢止對相對人而言係為負擔

相對人不服得提起撤銷訴訟

【評論主題】15.下列何者非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作為一審法院審理之事件? (A)交通裁決事件 (B)對於稅額或罰鍰處分金額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者提起撤銷訴訟 (C)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法律提起收容異議事件 (D)

【評論內容】

行政訴訟法§229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下者。→(B)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A)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C)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評論主題】12.內政部開辦國民年金後,因未另設機關負責,透過立法將業務交由勞工保險局辦理,此種情形類似於行政法學理上的那種行為? (A)機關協助 (B)權限委任 (C)立法委託 (D)權限委辦

【評論內容】

§15 下級機關→委任;不相隸屬→委託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內政部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不相隸屬→委託

【評論主題】11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籍遠洋漁船船員,隨任職之我國國籍漁船出海作業或返國,應經何機關查驗出國或入國?(A)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B)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C)交通部航港局 (D)內政部入出國及移

【評論內容】

已修正為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 15條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籍機、船員,隨任職之我國國籍航空器、船舶出國或入國,應備下列證件

經移民署查驗相符後出國或入國:

一、護照或商船船員服務手冊。

二、航務證明。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籍機員,隨任職之外國國籍航空器或外國國籍機員隨任職之我國國籍航空器出國或入國,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48.有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入出國查驗時,對國民行使暫時留置進行調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得對所持護照顯係無效者調查(B)其實施時間得逾 3 小時(C)得留置於勤務處所(D)應於目的達成

【評論內容】

§64 留置於勤務處所

國民:不得逾二小時

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

§69 攔停

不得逾三小時

§5情況急迫,禁止國民出國

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因偵辦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案件,情況急迫,得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禁止出國,禁止出國之期間自通知時起算,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評論主題】11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籍遠洋漁船船員,隨任職之我國國籍漁船出海作業或返國,應經何機關查驗出國或入國?(A)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B)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C)交通部航港局 (D)內政部入出國及移

【評論內容】

已修正為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 15條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籍機、船員,隨任職之我國國籍航空器、船舶出國或入國,應備下列證件

經移民署查驗相符後出國或入國:

一、護照或商船船員服務手冊。

二、航務證明。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籍機員,隨任職之外國國籍航空器或外國國籍機員隨任職之我國國籍航空器出國或入國,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48.有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入出國查驗時,對國民行使暫時留置進行調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得對所持護照顯係無效者調查(B)其實施時間得逾 3 小時(C)得留置於勤務處所(D)應於目的達成

【評論內容】

§64 留置於勤務處所

國民:不得逾二小時

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

§69 攔停

不得逾三小時

§5情況急迫,禁止國民出國

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因偵辦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案件,情況急迫,得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禁止出國,禁止出國之期間自通知時起算,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評論主題】1 關於入出國查驗時之暫時留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暫時留置應於法院為之 (B)對國民實施暫時留置時間不得逾 2 小時(C)對香港居民實施暫時留置時間不得逾 6 小時 (D)暫時留置已無必要時,應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64

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D)

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BC)

※法官保留→續予收容、延長收容

【評論主題】15 下列何者不會構成妨害電腦罪章之犯罪?(A)甲借用朋友筆電發現其未登出帳號密碼而代其登出 (B)乙散布病毒程式使公務機關電腦變慢 (C)丙刪除機場內供人使用之電腦內之應用程式 (D)丁植入木馬程式

【評論內容】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D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C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B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評論主題】6 關於刑法處罰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不罰 (B)任何犯罪之未遂犯都要處罰 (C)不知法律而犯罪,一律免除刑事責任 (D)正當防衛之防衛行為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評論內容】

刑法第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評論主題】15.甲於友人不知情況下,錄下兩人間親密行為影像。另借用 A 電腦、帳號等,於 A 不知上情之下,以 A 名義發佈上述影像於特定 LINE 群組。試問有關甲之可能罪責,以下敘述何者錯誤?(A)成立妨害

【評論內容】

§315-1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310 加重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360 干擾電腦設備罪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235散佈猥褻影...

【評論主題】8. 甲與乙、丙、丁三人邀集四名傳播妹在某汽車旅館開海洛因 PARTY,警察據報獲悉後前往查緝,果然發現甲與乙、丙、丁三人所在房間果有疑似海洛因粉末,然甲與乙、丙、丁三人均不願配合協助調查,警察乃將甲

【評論內容】

第 205-2 條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評論主題】12.公務員甲藉其未具公務員身份之妻乙,就職務行為接受款項經告以原委後,請其代為投資隱匿來源。就甲、乙之罪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該當湮滅證據罪 (B)甲成立收受贓物罪(C)乙成立湮滅證據罪 (

【評論內容】

第 349 條(收受贓物罪)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43 倘若在地下發現溫泉湧出,依據憲法意旨,誰得主張所有權?(A)該筆土地之所有權人 (B)若為承租該筆土地之人,以承租人得主張(C)為無主物,以先發現者為所有權人 (D)屬於國家所有

【評論內容】

憲法§143第二項: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評論主題】43 倘若在地下發現溫泉湧出,依據憲法意旨,誰得主張所有權?(A)該筆土地之所有權人 (B)若為承租該筆土地之人,以承租人得主張(C)為無主物,以先發現者為所有權人 (D)屬於國家所有

【評論內容】

憲法§143第二項: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評論主題】6 國家限制人民基本權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此屬比例原則中之那一個子原則?(A)適當性原則 (B)必要性原則 (C)狹義比例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評論內容】

比例原則

源自於德國警察法學,意旨在於當國家在實施公權力時,要求「方法與目的」之均衡,以保護人民的自由、權益不受過度的侵害,又稱為「過度禁止原則」。係淵源於憲法上法治國思想之一般法律原則,具有憲法層次之效力,故該原則同時可拘束行政、立法、司法等行為。

內涵:可分為三個子原則,即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衡量性原則,代表不同的審查密度。

意義: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當有多種方法均能達成行政目的,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者。三、人民所受到的權益損害與欲達成的行政目的的利益不得顯失均衡。

【評論主題】40 入出國及移民法授權內政部移民署對於未依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得不予許可其入國(境)。前揭規定對下列何者不適用?(A) 18 歲之取得外國國籍而持外國護照入國的國民(B) 13 歲之大陸地區人民

【評論內容】

雖然用刪去法可以選出解答,還是想請教C選項~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3 未滿六歲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不予按捺指紋,俟年滿六歲後,於辦理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相關申請手續時按捺指紋;未按捺者,不予許可其申請。

也就是說,滿13 歲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也要按捺指紋對嗎?

【評論主題】14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外國卸任外交部長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應適用外交簽證(B)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之眷屬應適用外交簽證(C)國際非營利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欲入境我國進行

【評論內容】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8

外交簽證適用於持外交護照或元首通行狀之下列人士:

一、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三、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短期外交任務之官員及其眷屬。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

五、外國政府所派之外交信差。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9

禮遇簽證適用於下列人士:

一、外國卸任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三、前條第四款所定高級職員以外之其他外國籍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

五、應我國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及其眷屬。

【評論主題】46 關於外國護照之簽證種類與適用對象,下列何者錯誤?(A)外國護照之簽證種類有四種(B)禮遇簽證適用於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C)停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

【評論內容】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9

禮遇簽證適用於下列人士:

一、外國卸任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D)外交簽證

三、前條第四款所定高級職員以外之其他外國籍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

五、應我國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及其眷屬。

【評論主題】34 下列關於「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A)係由內政部訂定,屬於法規命令(B)係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授權訂定(C)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

【評論內容】

(A)係由內政部訂定,屬於法規命令--- (O) §2: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B)係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授權訂定 ---(X) §1: 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定之。

(C)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經許可者,核發單次入出境許可,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 6 個月---(O)§10: 單次入出境許可,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六個月

(D)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 3 個月,並得申請延期 1 次 ---(O)§11: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三個月,並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評論主題】49 依憲法之規定,國家普設平民金融機構之目的為何?(A)健全金融事業 (B)救濟失業 (C)扶助經濟發展 (D)節制私人資本

【評論內容】

第 150 條 國家應普設平民金融機構,以救濟失業。

【評論主題】10.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之懲戒得逕由何人行之?(A)監察委員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C)主管長官 (D)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24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評論主題】6.依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決議,下列何種事項仍不能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A)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或對公務員有重大影響之懲戒 (B)人事主管機關對任用資格的決定 (C)公務員級俸的審定 (D)工作條件的

【評論內容】

行程法§77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評論主題】16.公務員違反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禁止規定者,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應如何懲罰? (A)視情節輕重而定(B)應先予撤職(C)應先予停職(D)應先予免職

【評論內容】

補充公懲法§12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

1. 停止任用期間:1~5yrs

2. 自再任之日起2yrs內不得晉敘升遷或調遷主管職

【評論主題】46.下列有關訴願法送達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未經陳明法定代理人者,訴願管轄機關應查明其法 定代理人後,向其法定代理人為送達,不得向該無訴願能力人為

【評論內容】訴願法§44

對於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未經陳明法定代理人者,得向該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

(A)對於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未經陳明法定代理人者,訴願管轄機關應查明其法 定代理人後,向其法定代理人為送達,不得向該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 

對於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評論主題】9.下列關於行政管轄權變更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得依法規而變更 (B)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若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 會同組織法規變更

【評論內容】行程法 第 11 條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評論主題】44.甲住臺北市大安公園附近,因家中重新裝潢而產生大量廢棄物,利用夜間將該等廢棄物棄置於大安公園空地,經臺北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依法處以罰鍰並命令限期清除,超過期限甲仍不清除時,依行政執行法第 4 條之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4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

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評論主題】35.下列何者不是行政命令之合法要件? (A)由機關之內部單位發布 (B)不得牴觸上位規範 (C)踐行有關手續 (D)送立法院審查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150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行政程序法§157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評論主題】45.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中央選舉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B)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C) 法務部廉政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D)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之組織,以法律定

【評論內容】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 =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

線上測驗: /item-24+%E4%B8%8B%E5%88%97%E6%95%98%E8%BF%B0%EF%BC%8C%E4%BD%95%E8%80%85%E9%8C%AF%E8%AA%A4%EF%BC%9F+++%28A%29%E4%B8%AD%E5%A4%AE%E9%81%B8%E8%88%89%E5%A7%94%E5%93%A1%E6%9C%83%E4%B9%8B%E7%B5%84%E7%B9%94%EF%BC%8C%E4%BB%A5%E6%B3%95%E5%BE%8B%E5%AE%9A%E4%B9%8B%28B%29%E8%A1%8C%E6%94%BF..-610861.htm#ixzz5ARpCu9aI

【評論主題】43.行政訴訟法重新審理之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幾年者,不得聲請?(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評論內容】第 284 條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前項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

【評論主題】23.下列關於訴願有理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受理訴願機關原則上應以決定撤銷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B)對於課予義務訴願,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為處分機關速為處分(C)原處分經撤銷後,原處分機關一律不

【評論內容】

解釋字號:釋字第 368 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3年12月9日

解釋爭點:官署依裁判重為復查之決定,得與前決定同之判例違憲?

解釋文: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行政法院之判決,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乃本於憲法保障人民得依法定程序,對其爭議之權利義務關係,請求法院予以終局解決之規定。故行政法院所為撤銷原決定及原處分之判決,如係指摘事件之事實尚欠明瞭,應由被告機關調查事證另為處分時,該機關即應依判決意旨或本於職權調查事證。倘依重為調查結果認定之事實,認前處分適用法規並無錯誤,雖得維持已撤銷之前處分見解;若行政法院所為撤銷原決定及原處分之判決,係指摘其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時,該管機關即應受行政法院判決之拘束。行政法院六十年判字第三十五號判例謂:「本院所為撤銷原決定及原處分之裁判,如於理由內指明由被告官署另為復查者,該官署自得本於職權調查事證,重為復查之決定,其重為復查之結果,縱與已撤銷之前決定持相同之見解,於法亦非有違」,其中與上述意旨不符之處,有違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應不予適用。

【評論主題】20.下列關於行政處分廢止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廢止後,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B)合法授益行政處分若附負擔,而處分相對人未履行該負擔,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廢止該行政處分 (C)行政處分之

【評論內容】行政處分撤銷 vs 廢止撤銷廢止原因

1. 行政處分有行政程序法§111以外之瑕疵

2. 行政程序法§117

行程法§123 行政處分合法未有瑕疵

但因政策變更、法令修正、情事變遷、不合公益等

有權機關原處分機關、上級機關依職權撤銷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廢止法律效果原則:溯及既往失效原則:廢止時、指定較後之日失效信賴保護人民無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時→存續保護、財產保護

因公益上原因廢止合法授益處分,應給予相對人合理之補償→財產保護

不服之行政爭訟撤銷訴訟

授益處分的廢止對相對人而言係為負擔

相對人不服得提起撤銷訴訟

【評論主題】15.下列何者非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作為一審法院審理之事件? (A)交通裁決事件 (B)對於稅額或罰鍰處分金額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者提起撤銷訴訟 (C)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法律提起收容異議事件 (D)

【評論內容】

行政訴訟法§229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下者。→(B)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A)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C)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評論主題】12.內政部開辦國民年金後,因未另設機關負責,透過立法將業務交由勞工保險局辦理,此種情形類似於行政法學理上的那種行為? (A)機關協助 (B)權限委任 (C)立法委託 (D)權限委辦

【評論內容】

§15 下級機關→委任;不相隸屬→委託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內政部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不相隸屬→委託

【評論主題】7.有關現行國家賠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請求國家賠償時,得向賠償義務機關或行政法院為之 (B)賠償義務機關若與請求權人成立協議,應作成和解書,該項和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C)因國家賠償協議不

【評論內容】

(A)請求國家賠償時,得向賠償義務機關或行政法院為之

國家賠償法§9:公務員→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公共設施→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B)賠償義務機關若與請求權人成立協議,應作成和解書,該項和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國家賠償法§10: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C)因國家賠償協議不成立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國家賠償法§12: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試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D)因國家賠償協議不成立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 療費或喪葬費 

國家賠償法§11

【評論主題】1.下列何種行為,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 (A)交通警察所開的交通罰單 (B)某行政機關訂定一個解釋法條的「解釋性規定」 (C)立法院對不守規矩的旁聽民眾禁止其旁聽 (D)某行政機關記所屬公務

【評論內容】

不試用行政程序:

民意、司法、監察機關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評論主題】19.下列機關之隸屬,何者正確?(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隸屬於銓敘部(B)中央研究院隸屬於總統府(C)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隸屬於財政部(D)主計總處隸屬於審計部

【評論內容】

其他摩友想出的記憶口訣XD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眼屎

【評論主題】22 禮遇簽證適用人士,不包括下列何者?(A)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B)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C)外國卸任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

【評論內容】

派駐

外交簽證: 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公務護照: 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評論主題】4 有關「雙重國籍」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甲、乙為中華民國國民,並為夫妻。其女兒丙在美國出生,依美國法取得美國國籍。丙依法不具中華民國國籍(B)甲為外國人,並在我國合法居留 20 年,於偏遠地區

【評論內容】

(A)甲、乙為中華民國國民,並為夫妻。其女兒丙在美國出生,依美國法取得美國國籍。丙依法不具中華民國國籍 

國籍法§2: 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屬中華民國國籍

(B)甲為外國人,並在我國合法居留 20 年,於偏遠地區行醫,有殊勳於中華民國。故申請歸化時無須檢附放棄原國籍之證明

國籍法§9: 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一、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歸化。

(C)甲同時有中華民國國籍與加拿大國籍,不得擔任中央研究院之研究員

國籍法§20: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研究機關(構) 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 (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D)甲為外國人,其已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放棄原國籍之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仍得申請歸化 

國籍法§9: 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評論主題】17 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除情況急迫者外,應於出國幾日前向其服務機關申請出國,由該機關審酌申請人之涉及國家安全程度、出國事由及計畫行程等據以准駁?(A) 3 日(B)5 日(C) 7 日(

【評論內容】

補充─期限7天的情形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49:醫療機構依前條代為申請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有逾期停留者,應於該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之日起算七日內協尋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9:來觀光的大陸人因疾病住院、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由代申請之旅行業或申請人向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七日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15:機組員、空服人員執行飛航任務,向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停留許可證,持憑入出境;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七日;香港或澳門居民以船員身分隨船入境臨時停留或過境上船事由申請者,應由其所屬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業出具保證書,向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停留許可證,持憑入出境;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七日。

【評論主題】20 下列何種事項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A)預算 (B)核能政策 (C)租稅 (D)薪俸

【評論內容】

聯想~新人預租 (新人預支薪水)

【評論主題】11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籍遠洋漁船船員,隨任職之我國國籍漁船出海作業或返國,應經何機關查驗出國或入國?(A)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B)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C)交通部航港局 (D)內政部入出國及移

【評論內容】

已修正為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 15條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籍機、船員,隨任職之我國國籍航空器、船舶出國或入國,應備下列證件

經移民署查驗相符後出國或入國:

一、護照或商船船員服務手冊。

二、航務證明。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籍機員,隨任職之外國國籍航空器或外國國籍機員隨任職之我國國籍航空器出國或入國,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下列何者第二章之規定?(A)刑事訴訟法 (B)行政程序法(C)警察職權行使法 (D)臺灣地區與大陸

【評論內容】

§17 使用戒具、武器→準用警械使用條例

§89 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視同刑事訴訟法之司法警察(委任職) or 司法警察官 (薦任職)

【評論主題】48.有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入出國查驗時,對國民行使暫時留置進行調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得對所持護照顯係無效者調查(B)其實施時間得逾 3 小時(C)得留置於勤務處所(D)應於目的達成

【評論內容】

§64 留置於勤務處所

國民:不得逾二小時

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

§69 攔停

不得逾三小時

§5情況急迫,禁止國民出國

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因偵辦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案件,情況急迫,得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禁止出國,禁止出國之期間自通知時起算,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評論主題】48.有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入出國查驗時,對國民行使暫時留置進行調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得對所持護照顯係無效者調查(B)其實施時間得逾 3 小時(C)得留置於勤務處所(D)應於目的達成

【評論內容】

§64 留置於勤務處所

國民:不得逾二小時

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

§69 攔停

不得逾三小時

§5情況急迫,禁止國民出國

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因偵辦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案件,情況急迫,得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禁止出國,禁止出國之期間自通知時起算,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評論主題】15. As a judge, you are supposed to remain o______e and fair when giving comments.

【評論內容】

便宜主義 §19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