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下列何者不會構成妨害電腦罪章之犯罪?
(A)甲借用朋友筆電發現其未登出帳號密碼而代其登出
(B)乙散布病毒程式使公務機關電腦變慢
(C)丙刪除機場內供人使用之電腦內之應用程式
(D)丁植入木馬程式取得他人電腦內之信用卡帳號及密碼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5
統計:A(34),B(1),C(4),D(1),E(0)

用户評論

bonnenuit0104】評論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D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C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B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061】評論

B應該適用361條吧→(B)乙散布病毒程式使公務機關電腦變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