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nnenuit0104】評論
申(聲)請強制執行→地方行政法院執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該管分署
【正取一】評論
不懂耶那麼本題(不返還已受領之公費)不算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是嗎?第4條(執行機關)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Novia Yeh (已上】評論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二、罰鍰及怠金。三、代履行費用。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