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eh58】評論
國民2小時
【bonnenuit0104】評論
§64 留置於勤務處所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69 攔停不得逾三小時§5情況急迫,禁止國民出國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因偵辦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案件,情況急迫,得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禁止出國,禁止出國之期間自通知時起算,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馬彥民】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4條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