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有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入出國查驗時,對國民行使暫時留置進行調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對所持護照顯係無效者調查
(B)其實施時間得逾 3 小時
(C)得留置於勤務處所
(D)應於目的達成時立即停止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8785
統計:A(35),B(1045),C(18),D(8),E(0)

用户評論

【用戶】chieh58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國民2小時

【用戶】bonnenuit0104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64 留置於勤務處所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69 攔停不得逾三小時§5情況急迫,禁止國民出國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因偵辦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案件,情況急迫,得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禁止出國,禁止出國之期間自通知時起算,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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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64 留置於勤務處所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69 攔停不得逾三小時§5情況急迫,禁止國民出國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因偵辦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案件,情況急迫,得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禁止出國,禁止出國之期間自通知時起算,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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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64 留置於勤務處所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69 攔停不得逾三小時§5情況急迫,禁止國民出國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因偵辦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案件,情況急迫,得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禁止出國,禁止出國之期間自通知時起算,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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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64 留置於勤務處所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69 攔停不得逾三小時§5情況急迫,禁止國民出國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因偵辦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案件,情況急迫,得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禁止出國,禁止出國之期間自通知時起算,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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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chieh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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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bonnenuit0104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64 留置於勤務處所國民:不得逾二小時...

【用戶】chieh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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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bonnenuit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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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64 留置於勤務處所國民:不得逾二小時...

【用戶】馬彥民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4條第三★★★★★★★★...

【用戶】chieh58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國民2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