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下列關於行政處分廢止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廢止後,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B)合法授益行政處分若附負擔,而處分相對人未履行該負擔,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廢止該行政處分
(C)行政處分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為之
(D)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處分相對人未必均享有損失補償請求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00644
統計:A(1196),B(48),C(130),D(200),E(0)

用户評論

lovepeace0120】評論

合法行政處分廢止是向後失效若是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才是"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bonnenuit0104】評論

行政處分撤銷 vs 廢止撤銷廢止原因1. 行政處分有行政程序法§111以外之瑕疵2. 行政程序法§117行程法§123 行政處分合法未有瑕疵但因政策變更、法令修正、情事變遷、不合公益等有權機關原處分機關、上級機關依職權撤銷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廢止法律效果原則:溯及既往失效原則:廢止時、指定較後之日失效信賴保護人民無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時→存續保護、財產保護因公益上原因廢止合法授益處分,應給予相對人合理之補償→財產保護不服之行政爭訟撤銷訴訟授益處分的廢止對相對人而言係為負擔相對人不服得提起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