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威呈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回樓上轉自林清老師:人民不服行政處分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1、就公務人員而言(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3)、不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於法院的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聲請「再審」。
【用戶】bonnenuit0104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行程法§77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