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依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決議,下列何種事項仍不能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A)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或對公務員有重大影響之懲戒
(B)人事主管機關對任用資格的決定
(C)公務員級俸的審定
(D)工作條件的改善及工作地點之調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4025
統計:A(18),B(47),C(38),D(1151),E(0)

用户評論

【用戶】陳威呈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回樓上轉自林清老師:人民不服行政處分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1、就公務人員而言(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3)、不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於法院的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聲請「再審」。

【用戶】Show Ayu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公懲會的懲戒能爭訟嗎?

【用戶】bonnenuit0104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行程法§77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