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ttercup】評論
第1條: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lain13413】評論
A-辦法第2條B-辦法第1條C-辦法第10條D-辦法第11條
【bonnenuit0104】評論
(A)係由內政部訂定,屬於法規命令--- (O) §2: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B)係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授權訂定 ---(X) §1: 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定之。(C)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經許可者,核發單次入出境許可,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 6 個月---(O)§10: 單次入出境許可,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六個月(D)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 3 個月,並得申請延期 1 次 ---(O)§11: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三個月,並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