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吉士】評論
行政罰法第34條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A○) 二、製作書面紀錄。(B○)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 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D○)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 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 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徐尉庭】評論
2樓,18條如你所po,要<<所得利益超過法定額,才不受法定限制,題目未提及如規定最高罰50萬,所得1000萬,罰50是不痛不養,故定之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本題單純考法條,關鍵字為「現行」,只適用在行政罰法第34條,而(C)裁處不受法定最高額限制之罰鍰則是規定在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之例外。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原則=裁處罰鍰,要合義務性裁量,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例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Joana Lin】評論
謝謝以上各位高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