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下列何者錯誤?
(A)收養人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B)收養人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C)未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收養之事實,法院應不予認可
(D)收養之效力,依臺灣地區法律定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57895
統計:A(75),B(14),C(20),D(5),E(0)

用户評論

【用戶】貓好好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回3F因為收養者是台灣地區人民,台灣地區人民設籍在台灣,所以適用台灣地區法律無誤。

【用戶】bonnenuit0104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了解了~非常感謝! 

【用戶】販賣詳解的都考不上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可是根據712號釋字(違憲) ,為何法條沒有變更?照理來說違憲部分的法律不是要刪除或修改嗎

【用戶】bonnenuit0104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想請問D選項為什麼不行呢?兩岸條例§56規定:收養之效力,依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

【用戶】貓好好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回3F因為收養者是台灣地區人民,台灣地區人民設籍在台灣,所以適用台灣地區法律無誤。

【用戶】bonnenuit0104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了解了~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