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qiqi ΩДΩ】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
【bonnenuit0104】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64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D)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BC)※法官保留→續予收容、延長收容
【Hong Huang】評論
移民法 第64條 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