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令狐八面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訴願法第77條:訴願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1.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2.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3.訴願人不符合第18條之規定者。 4.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5.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6.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7.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8.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用戶】Tiff Zeng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B) 訴願程序進行中,請求撤銷知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C) 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服原行政處分,而未於 30 日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正確無誤)(D) 對於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訴願法第77條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18條之規定者。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訴願法第79條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訴願→實體不合法→駁回 →程序不合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