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駑馬十駕,功在不舍】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1 條 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前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未滿十四歲。二、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免申請外僑居留證。三、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專案同意。未依第一項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入國(境)、居留或永久居留。有關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之對象、內容、方式、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bonnenuit0104】評論
雖然用刪去法可以選出解答,還是想請教C選項~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3 未滿六歲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不予按捺指紋,俟年滿六歲後,於辦理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相關申請手續時按捺指紋;未按捺者,不予許可其申請。也就是說,滿13 歲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也要按捺指紋對嗎?
【勢在必得】評論
回樓上應該是說,大陸地區人民依大陸地區人民按耐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滿6歲之大陸人入台團聚,居留,定居者才要用這個辦法按指紋,這個資料保存是永久保存的。若是滿13歲之大陸地區人民入台,如果是申請要來團聚居留定居者才要按捺指紋,申請其他的應該不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