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uwhai Chen】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17: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civik620113】評論
入移法#17第二項
【bonnenuit0104】評論
§17 使用戒具、武器→準用警械使用條例§89 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視同刑事訴訟法之司法警察(委任職) or 司法警察官 (薦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