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12 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5 條第 1 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其中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及下列何種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A)平等原則
(B)比例原則
(C)誠信原則
(D)明確性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47545
統計:A(619),B(1253),C(13),D(5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大陸人民申請居留之相關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因特殊狀況申請定居、著作人格權
用户評論
【xxxOlivia】評論
解釋字號釋字第 712 號 【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限制案】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102年10月4日解釋爭點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之臺灣地區人民欲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應不予認可之規定,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