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及僱用之敘述,何者錯誤?
(A)非屬臺灣人民配偶之一般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
(B)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工作居留者,其居留期間最長為 3 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C)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 3 年
(D)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設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5842
統計:A(156),B(569),C(1468),D(8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大陸人民申請居留之相關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因特殊狀況申請定居
用户評論
【Fu Chuan Yeh】評論
(B)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7條第2項 商務或工作居留,最長為3年,期滿得延期(C)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1條第2項 經許可受僱在台灣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受僱期間不得逾1年且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除因 1. 雇主關廠 2. 歇業 3.其他特殊事故 得經陸委會許可轉換雇主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