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 Chuan Yeh】評論
(D) 入出國移民法第59條 財團法人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 !
【Shouwhai Chen】評論
入出國移民法#59: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前項法人應保存媒合業務資料五年,對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評論
76條1.公司或商號從事掛國境婚姻媒合2.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要求期約或報酬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75條委託、受託或自行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