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Olivia】評論
第 72 條第一項所定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其補償及賠償,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支付;其係出於故意者,該署得對之求償。
【Shouwhai Chen】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72: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前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戒具:一、有抗拒之行為。二、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三、逃亡或有逃亡之虞。四、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第一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武器:一、執行職務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二、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三、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遭受危害。四、持有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