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劉育誠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適當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須有合憲之依據,且須符合方法應有助於目的的達成。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狹義比例原則:衡量性原則,行政機關所採行之手段應與行政目的之間加以衡判。
【用戶】bonnenuit0104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比例原則源自於德國警察法學,意旨在於當國家在實施公權力時,要求「方法與目的」之均衡,以保護人民的自由、權益不受過度的侵害,又稱為「過度禁止原則」。係淵源於憲法上法治國思想之一般法律原則,具有憲法層次之效力,故該原則同時可拘束行政、立法、司法等行為。內涵:可分為三個子原則,即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衡量性原則,代表不同的審查密度。意義: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當有多種方法均能達成行政目的,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者。三、人民所受到的權益損害與欲達成的行政目的的利益不得顯失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