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ian Hsu】評論
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第4條第1項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除情況急迫者外,應於出國七日前向其服務機關申請出國,由該機關審酌申請人之涉及國家安全程度、出國事由及計畫行程等據以准駁。
【bonnenuit0104】評論
補充─期限7天的情形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49:醫療機構依前條代為申請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有逾期停留者,應於該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之日起算七日內協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9:來觀光的大陸人因疾病住院、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由代申請之旅行業或申請人向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七日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15:機組員、空服人員執行飛航任務,向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停留許可證,持憑入出境;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七日;香港或澳門居民以船員身分隨船入境臨時停留或過境上船事由申請者,應由其所屬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業出具保證書,向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停留許可證,持憑入出境;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