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波】評論
比較:第七十三條 (罰則)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七十四條 (罰則)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駑馬十駕,功在不舍】評論
補充記憶第 84 條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入出國未經查驗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Bella Li】評論
補充:(C)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為74條 違反未許可入國或禁止出國而出國者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