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104 年 02 月 04 日第 21 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一、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二、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外國人因其他案件在依法查證中,經有關機關請求限制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出國。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前三項禁止出國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之。
【Mia】評論
1、國民 (有戶+ 無戶)其他依法限制或禁止出國-- 各權責機關通知移民署-- 移民署: 查驗時,當場以書面敍明理由交付當事人。因案經司法、軍法機關限制出國-- 移民署: 應以書面述明理由通知當事人。2、外陸港澳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因其他案件依法查證中經有關機關請求限制出國。
【KEKE】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1 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一、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二、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外國人因其他案件在依法查證中,經有關機關請求限制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出國。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前三項禁止出國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