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因懷胎七個月以上並提出證明者,其再延長停留期間規定為何?
(A)不得逾一個月
(B)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
(C)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D)依事實需要核給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00708
統計:A(35),B(240),C(1358),D(63),E(0)

用户評論

【用戶】ChuMi Je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不得逾一個月   天災(B)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 親偶住院、死亡(C)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懷胎、流產、住院(D)依事實需要核給  被關了,看背叛多久,依需要核給

【用戶】Chang Tin Wo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其實可以用推論的啦,懷孕7個月,再延長2個月才9個月,一般懷胎不是要10個月才會生嗎?也就是說不可能只讓你延長一次呀,但無論如何至少要知道是2個月啦⋯⋯

【用戶】上原亞衣元気彈2.0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懷胎感覺適合依事實需要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