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ss】評論
(A)於22點截止
【nolifenopain】評論
請問D出處?
【妙芯】評論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第 4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先予核發入國(境)許可;俟其入境時,至入出國及移民署設於機場、港口之指定處所接受面談。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申請人接受面談之說詞認有瑕疵,有再查證之必要者,應通知二度面談。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依第四條規定接受面談後,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案件複雜,無法為即時之認定者,得同意其經查驗後先行入境,並以書面通知其於一個月內,至指定處所接受二度面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