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9 下列人士何者適用禮遇簽證?(A)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B)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C)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D)外國政府派遣來
【評論內容】第 8 條 外交簽證適用於持外交護照或元首通行狀之下列人士: 一、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三、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短期外交任務之官員及其眷屬。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 五、外國政府所派之外交信差。第 9 條 禮遇簽證適用於下列人士: 一、外國卸任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三、前條第四款所定高級職員以外之其他外國籍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 五、應我國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及其眷屬。
【評論主題】29 下列人士何者適用禮遇簽證?(A)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B)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C)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D)外國政府派遣來
【評論內容】第 8 條 外交簽證適用於持外交護照或元首通行狀之下列人士: 一、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三、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短期外交任務之官員及其眷屬。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 五、外國政府所派之外交信差。第 9 條 禮遇簽證適用於下列人士: 一、外國卸任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三、前條第四款所定高級職員以外之其他外國籍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 五、應我國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及其眷屬。
【評論主題】16 國民在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何者為出生地?(A)該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戶籍地 (B)安置教養人戶籍地(C)該少年福利機構所在地 (D)該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註冊地
【評論內容】第 20 條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評論主題】37 外國人應自歸化日起滿幾年後,始得擔任立法委員?(A) 3 年 (B) 5 年 (C) 10 年 (D) 20 年
【評論內容】第 10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18 條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項各款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評論主題】38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幾年內不得擔任民選地方公職人員?(A) 3 年 (B) 4 年 (C) 5 年 (D) 6 年
【評論內容】第 10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18 條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項各款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評論主題】12 戶籍登記,下列何者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A)死亡宣告登記 (B)初設戶籍登記 (C)遷徙登記 (D)輔助登記
【評論內容】第 48-1 條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評論主題】10 初設戶籍登記,應向何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A)出生地 (B)現住地 (C)戶長指定地 (D)任一地
【評論內容】下列條文皆為戶籍法 第26條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補充說明 第 15 條 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 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 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 四、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第40條初設戶籍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第48-2條初設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評論主題】8 初設戶籍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非法定條件?(A)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之無國籍人歸化後,經核准定居(B)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C)未設戶籍之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
【評論內容】下列條文皆為戶籍法 第 15 條 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 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 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 四、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第26條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第40條初設戶籍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第48-2條初設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評論主題】3 下列何者屬戶籍登記項目之身分登記?(A)死亡登記 (B)初設戶籍登記 (C)遷入登記 (D)合戶登記
【評論內容】第 4 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評論主題】6 有關撤銷或廢止外國人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之要件,下列何者錯誤?(A)兼具我國國籍 (B)喪失我國國籍 (C)取得我國國籍 (D)回復我國國籍
【評論內容】第 33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永久居留期間,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但因出國就學、就醫或其他特殊原因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回復我國國籍。 六、取得我國國籍。 七、兼具我國國籍。 八、受驅逐出國。
【評論主題】40 下列有關內政部移民署面談之相關規定,何者錯誤?(A)實施面談時,經受面談者同意,得於夜間為之,並於二十時截止(B)於機場、港口實施面談時,逾時由面談人員安排住宿處所,等候翌日接受面談(C)於住宿
【評論內容】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第 4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先予核發入國(境)許可;俟其入境時,至入出國及移民署設於機場、港口之指定處所接受面談。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申請人接受面談之說詞認有瑕疵,有再查證之必要者,應通知二度面談。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依第四條規定接受面談後,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案件複雜,無法為即時之認定者,得同意其經查驗後先行入境,並以書面通知其於一個月內,至指定處所接受二度面談。
【評論主題】35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該協議則:(A)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B)得經立法院同意,由
【評論內容】第 4-2 條
【評論主題】29 下列人士何者適用禮遇簽證?(A)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B)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C)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D)外國政府派遣來
【評論內容】第 8 條 外交簽證適用於持外交護照或元首通行狀之下列人士: 一、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三、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短期外交任務之官員及其眷屬。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 五、外國政府所派之外交信差。第 9 條 禮遇簽證適用於下列人士: 一、外國卸任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三、前條第四款所定高級職員以外之其他外國籍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 五、應我國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及其眷屬。
【評論主題】25 下列何者非行政處分?(A)法院依律師法所為之律師登錄(B)交通警察指揮交通之手勢(C)主管機關對人民函詢事件辦理進度之答覆(D)主管機關對古蹟之指定
【評論內容】答覆-觀念通知故此函文不得作為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之標的。~~陳力宏老師解題
【評論主題】48 下列有關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之敘述,何者正確?(A)應於十日內向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逾期未辦理者,內政部移民署得廢止其定居許可(B)應於十日內向預定申報戶籍地之移民
【評論內容】第十條第六項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應於三十日內向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逾期未辦理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廢止其定居許可。
【評論主題】43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2 規定,受收容人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其救濟程序為:(A)應依收容異議程序救濟(B)應依撤銷訴訟程序救濟(C)應向法院提出訴訟(D)應依確認訴訟之相關規定救濟
【評論內容】入出國移民法 第 38-2 條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 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受收容異議後,應依職權進行審查,其認異議有理由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暫予收容處分;其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入出國及移民署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法院。但法院認得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為遠距審理者,於法院收受卷宗資料時,視為入出國及移民署已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 第一項之人向法院或其他機關提出收容異議,法院或其他機關應即時轉送入出國及移民署,並應以該署收受之時,作為前項受理收容異議之起算時點。 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應依收容異議程序救濟,不適用其他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之相關救濟規定。 暫予收容處分自收容異議經法院裁定釋放受收容人時起,失其效力。
【評論主題】41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依該法所核發之證件,請問下列證件何者應收取規費?(A)外僑永久居留證(B)臨時停留許可證件(C)外國人重入國許可(D)外國人入國後停留延期許可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95 條 依本法規定核發之證件,應收取規費。但下列證件免收規費: 一、發給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黏貼於我國護照之入國許可。 二、臨時停留許可證件。 三、僑務委員或僑務榮譽職人員因公返國申請之單次入國許可證件。 四、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每年自九月一日起至十月十日止,申請返國參加慶典之單次入國許可證件。 五、外國人重入國許可。 六、外國人入國後停留延期許可。 七、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許可之外僑永久居留證。 八、基於條約協定或經外交部認定有互惠原則之特定國家人民申請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評論主題】15 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為下列何種法律性質?(A)行政處分(B)行政契約(C)法規命令(D)行政規則
【評論內容】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法規命令
【評論主題】13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規定,受外國政府通緝之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幾日?(A)十日(B)十五日(C)
【評論內容】第 38 條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入出國及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以不暫予收容為宜,得命其覓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之人員具保或指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遵守下列事項之一部或全部等收容替代處分,以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 一、定期至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 二、限制居住於指定處所。 三、定期於指定處所接受訪視。 四、提供可隨時聯繫之聯絡方式、電話,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聯繫時,應立即回覆。 依前項規定得不暫予收容之外國人,如違反收容替代處分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沒入其依前項規定繳納之保證金。
【評論主題】36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不暫予收容者,如違反收容替代處分者,內政部移民署得如何為之?(A)處以罰鍰(B)無相關罰則(C)沒入繳納之保證金(D)處以有期徒刑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8 條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入出國及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以不暫予收容為宜,得命其覓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之人員具保或指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遵守下列事項之一部或全部等收容替代處分,以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 一、定期至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 二、限制居住於指定處所。 三、定期於指定處所接受訪視。 四、提供可隨時聯繫之聯絡方式、電話,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聯繫時,應立即回覆。 依前項規定得不暫予收容之外國人,如違反收容替代處分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沒入其依前項規定繳納之保證金。
【評論主題】33 行政院得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往來有關事務。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往來有關事務時,其涉及外國人民或政府
【評論內容】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往來有關事務時,其涉及外國人民或政府者,主管機關應洽商外交部意見。
【評論主題】5 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25 條之 1 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逾期停留者,辦理該業務之旅行業應於逾期停留之日起算幾日內協尋?(A)三日(B)七日(C)十日(D
【評論內容】第 25-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逾期停留者,辦理該業務之旅行業應於逾期停留之日起算七日內協尋;屆協尋期仍未歸者,逾期停留之第一人予以警示,自第二人起,每逾期停留一人,由交通部觀光局停止該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業務一個月。第一次逾期停留如同時有二人以上者,自第二人起,每逾期停留一人,停止該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業務一個月。 前項之旅行業,得於交通部觀光局停止其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業務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算七日內,以書面向該局表示每一人扣繳第十一條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經同意者,原處分廢止之。
【評論主題】11 申請許可設立移民業務機構者,應檢附專任專業人員至少幾人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申請?(A)二人(B)三人(C)五人(D)六人
【評論內容】第 2 條 設立移民業務機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 一、設立申請書。 二、發起人名冊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 四、資本額證明文件。但已有公司登記者,免附。 五、專任專業人員至少三人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六、定期存款單影本。 七、質權設定通知書。 八、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之文件。 移民業務機構經許可設立後,應於六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公司登記或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辦妥質權設定;逾期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以公司名義提存之定期存款單正本。 二、以公司名義作成之質權設定通知書。 三、銀行同意質權設定之覆函。
【評論主題】3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規定,下列何機關得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往來有關事務?(A)行政院(B)內政部(C)行政院大陸委員會(D)外交部
【評論內容】第六條 行政院得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往來有關事務。 主管機關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前項機構或民間團體之會務報告。 第一項受託民間團體之組織與監督,以法律定之。
【評論主題】1我國憲法基本上已揭示了國家形式,下列何者不屬之?(A)民主國 (B)法治國 (C)君主國 (D)共和國
【評論內容】君主國為世襲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