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芯】評論
下列條文皆為戶籍法 第 15 條 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 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 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 四、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第26條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第40條初設戶籍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第48-2條初設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GRACE】評論
名 稱:戶籍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第 15 條 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B)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二、(A)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三、(C)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四、(D)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