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ng】評論
如3F所言其實A也是錯的,要有第三條第一項的三四款要件,無犯罪紀錄及足以自立.題目看多了,很多題目的選項判定是:敘述不完整就是錯的,至少標準要一樣吧?典委自己出題時不嚴謹,卻要求考生的正確要嚴謹,基本上就雙重標準了~之前還有看到考國籍法第10條的,歸化者不得擔任蒙藏委員(但可以當僑務委員)比誰看得細有意義??我自己是覺得你要考那麼細,要嘛就提供法條給考生查歐美的教育都不是這樣,強迫學生背那些東西,其實對競爭力根本沒幫助.
【今年必上】評論
(A)為外國人之配偶(配合看國籍法第11條)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得申請回復回籍(配合看國籍法第15條)(B)國籍法第16條(C)有兩種解釋:(1)歸化人➡️改成本國國民。 (2)歸化人喪失國籍者➡️不能申請回復,要重新申請歸化。(D)國籍法第17條
【momou】評論
有人知道14條及15條是不是有衝突?14條是"撤銷喪失國籍",那不是表示11條的3類人在喪失國籍許可經撤銷後,則原中華民國籍身分應還在;既然仍在,那為何15條又要要求其回復喪失國籍身分?應不需要再走15條的程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