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25 條之 1 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逾期停留者,辦理該業務之旅行業應於逾期停留之日起算幾日內協尋?
(A)三日
(B)七日
(C)十日
(D)十五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4225
統計:A(347),B(1300),C(86),D(113),E(0)

用户評論

Chang Tin Wo】評論

大陸人觀光15天,大陸人逾期停留+失蹤7日內要開始找,2個大陸人失蹤旅行社停業1個月,旅行社願意扣保證金不要停業,一人10萬

妙芯】評論

第 25-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逾期停留者,辦理該業務之旅行業應於逾期停留之日起算七日內協尋;屆協尋期仍未歸者,逾期停留之第一人予以警示,自第二人起,每逾期停留一人,由交通部觀光局停止該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業務一個月。第一次逾期停留如同時有二人以上者,自第二人起,每逾期停留一人,停止該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業務一個月。 前項之旅行業,得於交通部觀光局停止其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業務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算七日內,以書面向該局表示每一人扣繳第十一條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經同意者,原處分廢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