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gard律師路邁進!】評論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在臺灣地區出生兼具外國籍首次出國者,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國。
【mr83620】評論
的確是變成3個月參照修法說明: 為促進觀光及便利n香港及澳門地區人民來臺爰放寬香港及澳門居民來臺停留應備護照效期如修正條文第二款本文;另衡酌渠等旅客若有受禁止入國或強制出境事由,須備有效護n照進行遣返,故護照仍須具三個月以上效期之限制。n
【@@】評論
第6條:香港或澳門居民入國,應備下列有效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於其入出境許可證件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一、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證件。二、有效期間三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護照。但持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者,得以有效護照查驗入國。三、依規定須檢附訂妥機(船)位之回程或次一目的地機(船)票者,應檢附訂妥機(船)位之回程或次一目的地機(船)票。四、填妥之入國登記表。但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或其他經移民署認定公告者,免予填繳。第8條:大陸地區人民入國,應備下列有效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於其入出境許可證件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一、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證件。二、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之護照、大陸地區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