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翔】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罰鍰案件裁罰基準一、逾期十日以下者,處新臺幣二千元罰鍰。二、逾期十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者,處新臺幣四千元罰鍰。三、逾期三十一日以上,六十日以下者,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四、逾期六十一日以上,九十日以下者,處新臺幣八千元罰鍰。五、逾期九十一日以上者,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六、未滿十四歲者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減半。移民法規越考越變態,要像以前考94分,我看是不可能了
【張恩語】評論
現在考題越來越變態....逼考生硬讀死書啊(甚至考這種根本不是準備範圍的東西...)
【浪花一朵朵】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1條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8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四、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