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 You】評論
偵查開始以後的湮滅行為才成立湮滅證據罪吧?....題目出得不好
【bonnenuit0104】評論
第 349 條(收受贓物罪)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阿答力】評論
目前我國實務採取返還請求權妨礙說,認為「刑法上之贓物罪,原在防止因竊盜、詐欺、侵占各罪被奪取或侵占之物難於追及或回復,故其前提要件,必須犯前開各罪所得之物,始得稱為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