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聖勳】評論
補充:拘留:1日以上,3日以下。有加重,不得超過5日。停止營業:1日以上,20日以下。罰緩: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有加重,不得超過六萬元。怠金: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簡易庭裁定書。不服,5日內向普通庭抗告。罰緩.沒入.申誡→警察機關作成處分書。不服,5日內聲明異議,有理由停止或撤銷,無理由3日內作成意見書給簡易庭裁定。『抗告』可捨棄亦可撤回。『聲明異議』僅可撤回。有錯誤請更正,謝謝。
【Smilefresh Wu】評論
記住巨蟹座是6月開始,用諧音比較好記拘(巨)留歇(蟹)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