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有關刑法第 47 條累犯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累犯之構成,須以行為人先前犯罪曾受徒刑或拘役的執行為前提
(B)行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三年以內,只要再犯罪者,不論其再犯之罪為故意犯或過失,均得成立累犯
(C)行為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方能成立累犯
(D)累犯之法律效果,為加重本刑至三分之二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1),D(0),E(0)

用户評論

【用戶】Ch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 47[累犯]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77 [假釋條件]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用戶】Ch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 47[累犯]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77 [假釋條件]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