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關於緩起訴處分,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 被告所犯為公務員違背職務之收賄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B)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者,犯罪被害人不得再行自訴
(C) 違犯施用K他命毒品罪者,檢察官得違反被告之意願而強制其接受戒癮治療
(D) 檢察官得命被告向被害者支付相當數額之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E) 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內,被告故意更犯罪,經提起公訴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A,C,E
難度:非常困難0.0833333
統計:A(11),B(6),C(12),D(8),E(7)

用户評論

【用戶】岩田光夫

【年級】

【評論內容】(E)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內前遵 公刑行

【用戶】Sony Li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253-2 條

【用戶】岩田光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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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E)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用戶】阿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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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253-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