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行政程序法第33條不服行政機關駁回決定者,得於幾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
(A)5日
(B)10日
(C)15日
(D)20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57466
統計:A(79),B(95),C(21),D(26),E(0)

用户評論

張家樂】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3項 - 對「申請回避」被駁回的不服:重點: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正當理由,應於十日內為適當處置

iCAN】評論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ab】評論

當事人申請迴避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   5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10日內為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