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樂】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3項 - 對「申請回避」被駁回的不服:重點: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正當理由,應於十日內為適當處置
【iCAN】評論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ab】評論
當事人申請迴避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 5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10日內為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