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1.被告死亡 2.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3.法院無管轄權 4.曾經判決確定 5.告訴乃論之罪已逾告訴期間 6.時效已完成 7.同一案件已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A) 1.2.3.5.
(B) 2.4.5.7.
(C) 1.2.5.7.
(D) 1.5.6.7.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56237
統計:A(208),B(124),C(544),D(102),E(0)

用户評論

windsline】評論

第 303 條

胡愛晏】評論

第 303 條(程序不合、被告不存在=不受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違不理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重不理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逾不理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再不理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死不理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無權不理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不得審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