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dsline】評論
第 303 條
【胡愛晏】評論
第 303 條(程序不合、被告不存在=不受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違不理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重不理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逾不理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再不理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死不理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無權不理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不得審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