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甲持刀追殺乙,乙在情急之下無計可施,乃拿起丙的花瓶丟向甲,致甲受傷,花瓶破碎,於本案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該當傷害罪及毀損物品罪
(B) 乙造成花瓶破碎的行為,可成立正當防衛
(C) 乙造成花瓶破碎的行為,可成立緊急避難
(D) 乙造成甲受傷的行為,可成立正當防衛
(E) 乙造成甲受傷的行為,可成立自助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A,C,D
難度:困難0.35865
統計:A(100),B(43),C(182),D(215),E(9)

用户評論

svain】評論

乙致甲受傷以及致他人所有之花瓶破碎,分別成立277條傷害罪及354條毀損物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但乙的兩個犯罪行為是出自甲持刀追殺,情急下所致。因此分別符合23條正當防衛及24條緊急避難的阻卻違法事由。

2014505(考完試放假】評論

A選項這樣超不完整的

snoopy75smb】評論

(A) 乙該當傷害罪及毀損物品罪 (O;該當性成立)(B) 乙造成花瓶破碎的行為,可成立正當防衛 (X)(C) 乙造成花瓶破碎的行為,可成立緊急避難 (O)(D) 乙造成甲受傷的行為,可成立正當防衛 (O)(E) 乙造成甲受傷的行為,可成立自助行為 (X)該當性(T)+違法性(R)一不法行為+罪責性(S)一犯罪

胡愛晏】評論

非人,緊避人對人不法,正防